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