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