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被引用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84.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