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