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七十三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 船舶名称; (四) 托运人的名称; (五) 收货人的名称; (六)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 卸货港; (八) 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 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 运费的支付; (十一)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