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海员证,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第十四条 中国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关于入境过境证件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六条 签发机关在海员证签注限定特殊航线的,海员证仅可以用于特殊航线。 第十七条 海员证由船员本人持有并负责保管,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第十八条 船员所持海员证在境外过期、遗失、被盗、损毁,或者船员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签发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注销海员证: 第二十条 签发机关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与出入境管理机构共享海员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船员持海员证出境后,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海员证。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