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章 境外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境外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海员外派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发生境外突发事件责任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动用海员外派备用金,用于支付外派海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