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
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止时间等情况);
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
外派海员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就业协议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档案信息。
外派海员船上任职资历(包括所服务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称、船籍港、所属国家、上船工作起止时间等情况);
外派海员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情况;
外派海员适任状况、安全记录和健康情况;
外派海员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就业协议等。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档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