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海员外派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对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 第二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保证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各项海员外派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为海员提供外派服务,应当与外派海员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依法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并确保境外船舶船东资信和运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方可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第二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服务协议,应当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公约要求,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六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根据派往船舶的船旗国和公司情况对外派海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风俗习惯和注意事项等任职前培训,并根据海员外派实际需要对外派海员进行必要的岗… 第二十七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应当保证外派海员与境外船舶船东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八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建立与境外船舶船东、外派海员的沟通机制,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各种投诉。 第二十九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所服务的每名外派海员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包括: 第三十一条 海员外派机构不得把海员外派到下列公司或者船舶: 第三十二条 海员外派机构因停止经营或者资质被吊销、撤销的,应当对其外派在船的海员做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