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海员外派机构在提供外派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

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或者在公布的收费项目之外收取费用的;

未将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员的;

伪造或者提供虚假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信息的;

与外派海员签订的上船协议内容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内容不符并损害外派海员利益的;

倒卖、出租、出借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

有其他提供虚假信息,欺诈外派海员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罚;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