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1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海员外派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非法证件的,收缴非法证件:

未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的;

超出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被依法暂停期间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

伪造或者变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擅自开展海员外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