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向相关单位、公众发布风险警示通告或者公告,或者向其他政府部门、境外国家(地区)政府部门、有关国际组织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