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海关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时,可以依法就特定风险要求进出境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据,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海关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风险不存在或者风险较低的,可以调整风险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