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风险处置措施:

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

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

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

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暂停、不予办理或者恢复办理海关手续;

发布、解除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