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且说明理由: 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