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前款所称“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