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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特许检疫审批

第六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第七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不得带有土壤。因特殊原因需带有土壤的,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办理土壤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办理特许检疫审批,应当按照规定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直属海关受理特许检疫审批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以及存放、使用、隔离检疫等场所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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