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9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0号发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以及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1号发布,并根据2018年3月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以及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