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非禁止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口岸检疫合格,准予调运至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指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监管的,海关出具准予提离通知,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疫审批机关报告。

经农业农村、林草部门隔离监管合格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引种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凭隔离监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办理相关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