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携带或者寄递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按规定补办检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