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植物繁殖材料,是指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包括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