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可以根据保活需要带有栽培介质。栽培介质应当首次使用,不得含有土壤和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对农林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

海关对栽培介质的检疫随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一并实施,必要时取样进行实验室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随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进境,依法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