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延续注册申请信息;

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