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通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并予以公布:

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