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延续,延续期为5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进口食品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

企业因不符合注册要求,处于整改期间的;

海关总署依法暂停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不予自动延续注册进口食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