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