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符合下列要求:

“备注”栏填写《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监管方式”栏均填写“直接退运”(代码“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