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在进口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出口报关单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