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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舱单变更的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 第三十三条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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