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