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
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销售、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退运或者销毁特殊货物、物品的;
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货物、物品开展操作的;
未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的;
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销售、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退运或者销毁特殊货物、物品的;
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货物、物品开展操作的;
未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