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批准单》、合同、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可以免领《批准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