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