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应当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有明确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向海关提交,按照授权范围办理相关海关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委托申报事项的真实情况。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原产地、价格、监管方式、监管类别等实际情况的资料;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清单等单据;
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检验检疫证书及相关单证;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其他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履行合理审查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