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书面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申请。

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