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章。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