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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申报单证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到海关现场办理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及验放手续时,应当递交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以及海关要求的随附单证等。 第二十六条 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可以使用事先印制的规定格式报关单或者直接在A4型空白纸张上打印。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第二十八条 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海关已对该货物做出预归类决定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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