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