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