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