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