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