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已经复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样品再次申请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