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