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技术机构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化验、检验结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