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