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必要时,海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海关化验方法等,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化验、检验,并将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