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主管海关核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延长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时限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时限可以相应延长,主管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的… 第二十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取得《征免税证明》的,海关应当解除税款担保,办理征免税进出口手续。担保期限届满,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