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十八条 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