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